A、調查案件之日 B、立案之日 C、受理之日 D、初次詢問查證之日
A、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B、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復雜的,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,可以延長三十日 C、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,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D、案情重大、復雜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三十日
A、15日,30日 B、30日,20日 C、15日,15日 D、30日,30日